国内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需要符合以下几项特定的条件:
首先,该股东必须已经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身份,并且他们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已经连续多达180日以上单独或与他人一同持有至少公司总股本在1%以上的股票;
其次,公司倘若未能有效地行使自身所拥有的到期债权,给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,这便是所谓的 “怠于” 行为,这里所讲的 “怠于” 是指即便公司有能力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,但却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去落实;
再次,公司所拥有的债权期限必须已经到期;
第四,公司的这些债权不能是专属其自身的性质,比如那些源自个人人身关联的债权。
简而言之,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,因此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流程。